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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每一个投资期内,一个省规划建设的项目区不能超过三个,保证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是“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实施范围覆盖的县(市),统一称为“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县”,是对自给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确定项目县的原则:
  (一)规划“粮食自给工程项目区”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必须涉及的县(市);
  (二)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三)政府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愿意接受种植缺口粮食品种。
  第二十三条 确定项目县可实行钱粮挂钩的投标,招标形式,以每元财政资金形成不低于1公斤粮食或0.75公斤缺口品种粮食生产能力为基础,进行投标、招标。具体投标、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最终确定的项目县数,不能超过全省总县(市)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粮食自给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兴修小型蓄、引、提、灌工程,坡地改梯田,旱地改水田,培肥改土,节水灌溉,排涝、治碱、治渍;
  (二)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水稻旱育稀植和抛秧技术推广,玉米地膜覆盖和配套栽培技术推广,耕作制度改革(粮食生产“二元结构”变“三元结构”试点);
  (三)农业机械化:化肥深施、秸秆还田、精量半精机械化技术推广,小型新农机具购置、检修设备购置的补贴;
  (四)乡(镇)为发展粮食生产服务必需的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要生产设施建设,必要工程管理设施建设;
  (五)县以下农业、水利、农机技术人员培训;
  (六)适当开垦农荒地;
  (七)晒场建设;
  (八)“高科技”粮食生产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确定自给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缺口粮食品种种植面积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上什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自给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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