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
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财外字[1995]3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94年7月颁布的《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
《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
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管理办法》第
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