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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
 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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