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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 财税字[1997]9号)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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