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 财税字[19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