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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财工字[1996]39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附件: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和《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财工字(1996)289号]及《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5)3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门征收,专户存储,不纳入财政正常预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规定报支出项目,财政部按支出项目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对独立核算的烟叶复烤和卷烟、烟机及烟用物资生产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对外承包、施工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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