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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由中央财政
 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 财商字[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
  国家储备棉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储备棉的宏观调控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减轻国家储备棉承储企业的负担,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国家储备棉的安全、完整,真正发挥国家储备棉的宏观调控作用,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储备棉出库时相应收回,上交中央财政;同时,地方财政和承储企业不再负担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有关省(区、市)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情况的调查,考虑以后年度可能增加的因素,不分等级、不分长度,核定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为全国平均每年负担8元。
  二、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即从199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根据全国棉花储备情况,分季将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预拨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再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同财政部联合下拨给各棉花承储企业;各级国家储备棉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按季编制《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报表格式附后),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在季后20天内逐级汇总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每年终了后,各棉花承储企业要对本年度国家储备棉实际平均储备数量以及中央财政已拨付的储备棉保管费用等情况进行清理,并据此编制《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年终决算表》(报表格式险后),经当地财政监察机构审核、签章后,在下年1月底前逐级汇总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商贸司审批和清算。
  三、加强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管理。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国家储备棉花的保管费用开支。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机构办事处要加强对承储企业报送的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的审核、把关。未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章的,财政部、供销总社不予受理。如对报表有不同意见,由承储企业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由上级主管单位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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