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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及部分气象台站列入艰苦气象台站范围的批复

人事产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
 及部分气象台站列入艰苦气象台站范围的批复
 (1996年9月28日 人函[1996]240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提高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函》(中气人发[1995]33号)及《关于新建部分艰苦气象台站的函》(中气人发[1995]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
  (二)已经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待遇的艰苦气象台站,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4.5元、3.5元、2.5元、1.5元、1.2元、0.8元。
  二、根据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制定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劳薪字[1963]第662号、中气计张字[1963]第162号)的评定标准和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83]国气人字第00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133个台站列为艰苦气象台站(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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