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产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
及部分气象台站列入艰苦气象台站范围的批复
(1996年9月28日 人函[1996]240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提高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函》(中气人发[1995]33号)及《关于新建部分艰苦气象台站的函》(中气人发[1995]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
(二)已经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待遇的艰苦气象台站,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4.5元、3.5元、2.5元、1.5元、1.2元、0.8元。
二、根据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制定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劳薪字[1963]第662号、中气计张字[1963]第162号)的评定标准和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83]国气人字第00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133个台站列为艰苦气象台站(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