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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外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级别为三至四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4年,进行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3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在外任本职务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工勤人员。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满3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在外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派出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中未另行规定的工资问题,参照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94]财外字第35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人薪发[1994]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司长按国务院部委副司长确定工资级别,其工资档次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高定一档。
  (四)本实施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一、行政人员工资级别与职务对照表
    二、行政人员工资档次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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