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 人薪发[1995]100号)
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根据《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
(一)行政人员。按本人的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行政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行政职务外派的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行政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二)专业技术人员。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见附表三)。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工勤人员。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四),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五)。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