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通报的通知

  五、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公司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帐户自行买卖股票,动用9086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帐户买卖股票。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六、涉嫌犯罪。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按协议应支付发行上市费用149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53%,比公开披露需支付的发行上市费用1330万元多出166万元,其中白条入帐等非正常开支达13万元,从帐外支付100万元,有涉嫌犯罪问题。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我会依法决定对红光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主要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二)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子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三)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四)对承担红光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