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粮食收购条例》,加大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以及私营、个体粮商都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也不得设点挂牌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过去允许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私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应立即纠正。在依法管理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用粮单位和私营、个体粮商,允许其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买顺价销售的粮食,或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粮食,合法从事加工、经营和运销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禁止地区封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肩负起管理农村收购市场和支持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的双重责任。
三、严禁虚报粮食收购、库存数量骗取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严禁在粮食收购价格上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不得虚报或瞒报。粮食收储企业要及时如实报告粮食收购和库存数量,决不允许通过虚报数量或作假帐、调整帐目等手段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和银行的收购资金。决不允许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更不能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监督,加强对购粮原始凭证、帐目和报表的审查。对虚报粮食收购、库存数量,谎报粮食收购价格的,必须严肃查处。
四、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决不允许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以低价或变相低价的方式将粮食销售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对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最低销价,由这些企业在进价基础上自主定价,自负盈亏。
五、严禁采取各种方式截留粮食调销款,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正当的粮食调销和交易活动,要积极支持;对为套取、截留粮食调销款而转移或异地销售粮食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密切注意粮食流向,认真审核粮食购销合同,经常清仓核库,确保粮食调销款及时回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资金帐户。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在除农业发展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一经发现,不仅要追究粮食收储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接受粮食收储企业开户的有关银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