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5、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式样一)是因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由申请人口述,办理复议案件的民警记录的文书。
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年月日”处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日期。
16、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文书。要求补正的时间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期限,确定合理的补正时间。
1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文书。
18、行政复议告知书(式样四)是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文书。
19、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式样五)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提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文书。
20、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式样六)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文书。要求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的时间,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期限和提交材料的工作量,确定合理的提交期限。
21、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式样七)是行政复议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转请相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文书。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法律依据填写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填写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同时注明文号。
22、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式样八)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23、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式样九)是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其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
“公安机关全称”处印制或者填写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印章。
24、行政复议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式样十)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责令其恢复审理的文书。
“公安机关全称”处印制或者填写应当恢复审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名称。
“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印章。
25、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式样十一)是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中止情形,决定中止审理的文书。
因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而中止复议的,法律依据填写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因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而中止复议的,法律依据填写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七条;同时将文书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款项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