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5、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6、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申请人”处填写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如申请人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按照申请人所写姓名填写完整,并注明汉语音译名。
8、“被申请人”处填写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安机关或者机构的名称。
9、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相关文书添加第三人信息,并在文书中注明“抄送第三人”。
10、“具体行政行为”处填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名称,并注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的文号。
11、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时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2、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具体到条、款、项。
13、文书中注明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处,应当由本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属于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