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45号)
各保险公司:
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经研究,我会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以下通称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可转债),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二、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三、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
(二)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三)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
(四)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四、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可转债发行的决议,包括募集规模、期限、转股条件、募集次级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二)本次次级可转债发行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次级可转债等附属资本工具的发行总额、余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