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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5.坚持规范管理,阳光操作。财政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受益主体确认、项目验收等环节均须建立明确制度,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奖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奖补范围。优势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制干、分级、包装等设施建设。2012年重点奖补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果蔬烘干设施,实施区域包括西北、华北、东北和西南马铃薯主产区,黄土高原和环渤海湾苹果主产区,以及部分特色果蔬主产区。
  (二)奖补对象。工程实施区域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为使更多农民受益,当年享受奖补的设施建设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每个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座。
  (三)奖补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由农业部另行文印发)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兑现奖补资金。
  (四)奖补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不超过设施平均建设造价的30%。2012年各类设施的奖补标准为:
  2吨、10吨、20吨和60吨贮藏窖,奖补资金分别不超过2000元、6000元、1万元和2.1万元。
  20吨和50吨通风库,分别不超过9000元和 1.7万元。
  10吨、20吨和50吨简易冷藏库,分别不超过9000元、1.5万元和2.5万元。
  10吨、20吨、50吨和100吨组装式冷藏库,分别不超过1.2万元、1.8万元、5.4万元和10.5万元。
  处理能力1吨/天的普通烘房,不超过1.6万元。
  处理能力1吨/天和2吨/天的热风烘房,分别不超过1.7万元和2万元。
  处理能力5吨/天和10吨/天的多功能烘干窑,分别不超过4万元和7.4万元。
  三、实施程序、职责分工和监督考核
  (一)实施程序。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省(区)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并于 5月3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同时下发实施工程的县级有关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区)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此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即工程实施区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奖补设施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在村级公示7天后,开始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新建,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在村级公示7天,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奖补资金。要特别注意,不是2012年当年建设的设施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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