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实施,两个条例使我们对民间组织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关部门和宣传媒体要加强对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提高广大公民依法结社、依法活动的意识。
  七、规范民间组织涉外交往活动
  民间组织在涉外交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港澳注册成立民间组织。原则上不得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民间组织实质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纳少量境外人士作为个人会员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民间组织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市民间组织与港澳民间组织交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9号)执行。
  八、严厉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快速反应机构。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民间组织,要依法坚决取缔,从严从快重点打击,严惩组织、策划破坏活动的重要分子和骨干。对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国际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加强对网上民间组织的管理,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
  九、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在一年时间内,指导、帮助民间组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推行行之有效的民间组织财务公开,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对拒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予以撤销登记。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章程、损害会员利益、违法违纪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促使民间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律机制。
  十、加强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