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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1999]34号 1999年11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确保我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目前,全区有社会团体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个。从总体上看,我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健康的,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区民间组织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工作不够重视、疏于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不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软弱无力,存在畏难情绪;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兼职多;没有专门执法队伍,查处非法组织困难;法规建设有待完善、配套;社团中个别仍未建立党组织,党的建设比较薄弱。从民间组织自身发展来说,也存在一些弱点,主要表现有:内部制度不健全,自律水平低,个别社团内部没有人事管理制度,社团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民主决策制度;整体素质不高,社团负责人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社团事业发展上。为此,做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必须结合贯彻中央、省、市委的精神,下大力气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时刻警惕敌对势力利用民间组织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民间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接受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要切实负起责任。要严格把好初审关,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掌握民间组织动态,协调处理其内部矛盾和纠纷。业务主管单位的党委(支部)要认真研究民间组织的重大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有职能、有主管领导、有专职管理人员。
  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把好登记审批关,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协助民间组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各级民政部门是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颁发证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不得在社会上活动。要坚持依法登记,严格按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确保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讲政治、不能循私情,干预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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