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4号 1998年7月11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员的不同要求,使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的人员都处于不同形式的培训之中。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形式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形式是,由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为2-2年半。培训容量13000人左右。
  定向专业培训。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会计、金融、税务、法律、外语、工商管理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
  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及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训。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要有学士学位),2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