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 部分地区颁布政府令情况
附表4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建筑节能主要经济激励政策
文件名称
| 实施对象
| 补贴(贴息)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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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ü 中央财政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ü 中央财政对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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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 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 ü 气候区奖励基准分为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两类:严寒地区为55元/m2,寒冷地区为45元/m2。
ü 单项改造对应权重为: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6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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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
|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主要支持以下技术领域:
ü 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ü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ü 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ü 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ü 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ü 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ü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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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 开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专项示范,主要支持具备以下条件项目:
ü 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ü 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ü 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 ü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瓦,实际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
ü 2010年补贴标准为: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7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3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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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
|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示范,主要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地区:
ü 已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ü 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ü 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
ü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ü 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
ü 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
| ü 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ü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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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
| 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21]。
| ü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ü 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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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部分省市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
山西
|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节能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支持方式。贴息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主要适用节能表彰奖励、社会公共节能、建筑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节能示范工程、节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和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奖代补适用于承担较大节能量项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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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节能减排既改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减免所得税;将墙改资金返退与建筑节能相挂钩;对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减征所得税;对全装修成品住宅给予适当补贴政策;对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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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建筑节能专项扶持暂行办法》。通过积极落实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实现以点带面的目标。全年共落实试点示范项目44个,总计279.69万平方米,全年共安排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8095万元,其中6755万元用于扶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1340万元为用于“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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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报送2010-2012年广西建筑节能工作财政资金需求规划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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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资金》、《供热计量改造补助资金》。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情况:天津市出台了采暖补贴标准和热费改革实施方案,停止福利用热制度,建立“谁用热、谁交费”的供热收费制度,实现了用热的商品化、货币化。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天津市对低收入困难群体都出台了保障措施,采取了发放补贴,减免热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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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湖北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开工前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缴纳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查项目的管理程序。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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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颁布执行的主要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标准
| 编号
| 颁布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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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JGJ26-2010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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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JGJ134-2010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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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 JGJ203-2010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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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 GB50495-2009
| 2009
|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 GB-50366-2009
| 2009
|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 JGJ173-2009
| 2009
|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50411-2007
| 2007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GB/T50378-2006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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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省级配置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编制人数
|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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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以上
| 上海、北京、天津、江苏、重庆、浙江、山西、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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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人
| 宁夏、广西、湖北、浙江、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陕西、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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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下
| 江西、河北、辽宁、安徽、海南、青海、广东、云南、新疆、贵州、湖南、兵团、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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