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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要依靠体制机制的创新。规划期内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体制与机制。
  1、延伸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管。一是前移新建建筑监管关口。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详规中落实相关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的审查内容,对不满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将建筑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规划的重要条件。二是将新建建筑监管扩展到装修、报废和回收利用阶段。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2、创新绿色建筑的监管模式。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内容,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实施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立绿色施工许可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南。引导和规范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各环节资格认证制度,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评估、物业管理、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开展专业培训,实现凭证上岗。
  3、加快形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修订《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研究推进建筑能效交易试点。
  (四)实行经济激励
  1、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投入。要加大中央预算类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财政激励政策体系,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墙体材料革新、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标准不得少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2、加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支持力度。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任务完成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经考核如期完成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依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持。制定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政策。
  3、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造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和高校节能监管平台、支持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和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重点城市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补贴实际标准。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补贴标准依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4、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优先在重点区域内推广示范城市、示范县,继续给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补贴。对已批准的示范市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给予补贴,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发挥潜力。在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对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并列入各地示范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加大绿色建筑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提高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6、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绿色建筑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率。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能效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搭建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促使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的目标。激发改造需求,增大节能服务市场。
  (五)提高技术标准
  要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制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标准和关键设备可靠性适用性评估标准。加快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支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和实施细则。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
  (六)增强能力建设
  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机构,对各地组织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建设,研究推行第三方评价,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在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进和培育专业服务管理公司。加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耗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建立产学研一体的技术进步机制,形成机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作为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重要内容。加强绿色建筑认证标识体系的建立,研究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组织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
  (七)推动技术进步
  “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开展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建设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以实际建筑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产品和设备,实现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建立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产学研联合模式与机制、加强与部门和地方的沟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加大与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专题对建筑节能的支撑力度。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国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发展模式。
  (八)严格市场监管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保温材料,计量器具,关键设备、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管理文本。在节能改造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项的领域,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明确目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管理能力。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部署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供热计量改革等重点工作,要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十)做好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节能知识,树立节能意识,促进行为节能。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宣传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内容。编写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科普读物,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规划的实施主体与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年,落实到工程和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加强对计划的论证和管理,提高计划的实施质量,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切实增强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完成。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部署本地区“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力求结合地方实际,做好地方规划与本规划提出的发展战略、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协调,特别要加强约束性指标的衔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现“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二是对规划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实行综合评价考核,加强规划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地方政府和规划实施部门要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客观实际,适时调整计划,确保计划和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附表

  附表1 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审议通过时间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

2008年4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7月23日

2008年10月1日



  附表2 建筑节能领域主要地方性法规

省份

条例名称

施行时间

山西

《山西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1日

陕西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月1日

湖北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日

湖南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3月1日

河北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10月1日

青岛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1月1日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2006年11月1日

大连

《大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10月1日

上海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日

吉林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

2010年9月1日

广东

《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11年7月1日

安徽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8年1月1日

重庆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1月1日

天津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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