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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 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组建集书报刊阅读、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普教育、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就近便捷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坚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认真履行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的职能,其业务由县(市)、区文化部门指导,日常工作由乡镇管理。加强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确定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基本职责,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对现有基层文化阵地的调研,摸清底数,对不符合标准的进行调整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宅、社区有文化中心。
  (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服务体制的改革。重塑农村电影放映市场主体,推动国有电影放映单位转企改制和院线制、股份制改造,支持民营电影放映企业发展。继续配备流动电影放映车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建立公益放映补贴的新机制,扶持中西部地区电影放映企业,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鼓励电影放映企业和个人在完成政府购买的放映服务的前提下,努力开拓市场、搞活经营。到2010年,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1场电影。
  (五)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按照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我管理的要求,与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等相结合,稳步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每个书屋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做到内容丰富、服务规范、农民满意。到2010年建成农家书屋20万个,2015年基本覆盖每个行政村。
  四、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供给能力
  (一)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大中城市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县、乡(镇)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各类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和广播电视台(站)、互联网的公共信息服务点和卫星接收设施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和乡村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要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同时注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要在城镇主要街道、大专院校、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规划建立党报阅报栏、售报亭。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宾馆、机场、火车站、客轮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要摆放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党报党刊供读者阅读。各出版发行企业要按普遍服务原则,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出版物分销网点建设,政府可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分销网点建设予以扶持。在地广人稀的地区,积极建设流动文化服务网络,配备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要统筹文化、教育、科技、广电、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实现相关设施的综合利用、共建共享。
  (二)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县级文化馆(站)、图书馆要发挥结合功能,辐射和带动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尽可能做到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开放。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示制度,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吸引力。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要坚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要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在公益性文化服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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