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根据《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安排,为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农垦局将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等8个部级质检中心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质量监控,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农垦、热作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垦(热)区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质量监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单位的质量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其中,现场指导、产品检测、网络监管、标准宣贯所需费用从我部农垦局划拨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派。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项目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质量监控工作。对拒绝抽(送)样或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样品未能接受检验的企业,其产品质量按不合格处理。企业送检的追溯样品检测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其他费用由送检项目单位承担。
为便于工作,请各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尽快确定本辖区内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汇总各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于2012年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各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联系方式见附表6)。
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联系。
电话:(010)5919958059199583(传真)
联系人:韩学军
Email地址:apqt@163.com
附件: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质量监控方案
为落实《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加强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扎实做好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工作,切实保障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监控对象
本次质量监控的对象为历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2012年新增项目创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具体分工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任务表(见附表1)。
二、质量监控内容
(一)现场服务
质检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产品的生产季节进行现场指导,认真填写“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现场服务记录表” (见附表2),交项目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并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具体工作包括:
1、核查项目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质量关键控制点设置和操作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项目单位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其完善生产管理制度。
2、指导项目单位设计质量追溯信息采集表,明确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及信息采集内容,帮助企业修改和完善质量控制方案。
3、指导项目单位实验室管理,包括检验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法规,交收检验、型式检验,检验仪器检定(强检、自检)要求,实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规范要求等。培训企业检测人员操作技能。
4、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质量追溯操作规程、产品等标准的查新与培训。
(二)产品检测
对项目单位的产品每年完成至少1次质量检测任务。要求如下:
1.抽(送)样。对不易保存运输、易腐烂产品(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及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由质检机构派人现场抽样,抽样按现行有效的无公害食品抽样标准执行,即NY/T 5344系列及其替代标准。每类产品抽取1个样品,蔬菜按以下优先顺序:叶菜、果菜、花菜、茎菜、根菜、芽苗菜;水产品按以下优先顺序:鱼、虾、蟹、其它。对容易保存运输的产品(如谷物类、茶叶、有完整包装的干制产品及加工类产品)原则上由项目单位送样,也可由质检机构抽样,送样要求由质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布置。
2.检测项目。除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或称“卫生指标”)规定的检测项目外,部分产品须增测相关项目。增测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标准见附表3。
3.判定依据。检测结果的判定按其产品标准判定,即无公害食品按无公害食品标准判定;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按绿色食品标准判定(有机食品判定的农残、兽残指标值为不得检出);非以上质量认证的产品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判定,若无国家标准则可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抽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对于送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样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附表3所列增测项目的指标值均为“不得检出”,检出限依据方法标准中的规定值,该表中项目不做判定。
4.报送检测报告。自从项目单位抽(送)样品时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管垦区、项目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并将检测结果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
(三)网络监管
定期通过“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对项目单位的投入品使用、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管理、全程质量监管等情况进行监控,填报监管记录。对项目建设单位每30天进行1次有效监管,对项目创建单位(含往年项目创建单位)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监管。
三、任务分工
本次质量监控工作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和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与。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制定质量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及年末质量监控全部结果统计和工作总结。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承担黑龙江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5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农业、新疆畜牧、宁夏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承担广东、云南、四川、江西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海南农垦及地方、湖南、湖北4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广西、重庆、甘肃3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承担辽宁、海拉尔、大兴安岭、吉林、贵州5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陕西、山东、山西8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四、工作总结
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各质检机构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统一汇总后报我局科技经贸处。内容包括:
(一)质量监控工作整体情况;
(二)项目单位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附表4);
(三)项目单位产品检测情况(附表5)及检测结果分析;
(四)在质量监控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措施,改善质量监控工作的建议等。
五、要求
(一)需现场抽样的项目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抽样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拒绝抽检,否则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质量监控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进行工作。农残和兽残的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重复性条件下若干样品测同一组分时应做一个加标分析,加标回收率应为65%~130%。重金属的检测过程需加做一个国家标准物质,以验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每个样品测定不少于2个平行样,其精密度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中允许差要求。样品编号统一管理为NK12-检测机构地名第一字母-三位数样号,其中NK表示农垦,12表示2012年,例如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佳木斯)抽取第1个样编号为NK12-JMS-001;农业部乳品质检中心抽取第5个样编号为NK12-TJ-005,以此类推。
(四)各质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质量监控工作,按规定准时报送总结材料。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产品检测结果。
(五)质量监控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宗城:电话:022-23415093;传真:022-23416617;Email:ZHANGZC20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