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三十六条 结算会员未能按期缴纳结算担保金的,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动用结算担保金后,交易所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四)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持仓是指每一客户号对应的持仓。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