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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三十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包括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本章下同)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均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按照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
  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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