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 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
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 各交易品种持仓限额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标准。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