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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金所办字[2012]8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本所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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