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金所办字[2012]8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本所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