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以下简称“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四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30-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