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分别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本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