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2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
三条及其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以下简称“网投流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第三条修订为: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二、网投流程中的第一条第(二)项修订为:“(二)投票代码:
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