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计资[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以下称运维能力)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范围指信息系统交付后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运行环境等的维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运维能力评定的管理工作,部资质办负责运维能力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维能力评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赛宝认证中心两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承担运维能力评定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运维能力评定:
(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二)企业原则上须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以下称评定条件)的要求。
四、鉴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是信息技术服务的新型业态,暂时不宜用统一的定量标准划分等级,现阶段运维能力评定暂不分级。
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申报运维能力评定时,可适当放宽部分评定条件要求,但此类企业数量不得超过地方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总数的30%,并须在推荐函中阐明理由。
五、运维能力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中一、二级资质认定程序一致。
(一)申报运维能力评定的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根据评定条件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