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沿海、内河和远洋客货运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江海运输、海铁联运、汽车滚装运输、国际班轮运输以及国际邮轮运输、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和水上旅游客运等业务。
(八)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无车承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以及无船承运、船舶代理等业务。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运输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信息化和智能交通业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城市交通智能系统等研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调整优化车船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船,引导营运车船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十三)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涉企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
(十四)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交通运输各类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五)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履行行业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投资政策的相关事项,包括投资领域、审批条件和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以及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相关信息,均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不断提高透明度,引导民间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