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
(交规划发[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民间资本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交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8 年第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鼓励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事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和出租车运营业务,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零担、快运、城市配送等新型货运业务,以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汽车租赁等特色客运业务。从企业营运资质、服务质量、驾驶员从业资格等方面对各类运输企业加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安全发展。
(六)支持民间资本以适当方式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并建立相应的财政奖励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