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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20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
  (一)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以及截至2011年底示范创建期满且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具备示范城市的申报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各省按照具备申报资格城市数量50%的比例,向国家局推荐参加评定城市(各省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六个一票否决条件”的审查。对申报城市是否通过《评定办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中的六个一票否决条件进行审查。
  (二)申报城市知识产权整体状况的评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考核指标》,对政府投入、知识产权产出、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机构建制、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
  三、评定方式及程序
  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今年于1月下旬启动,4月上旬前完成。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将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局择优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城市自愿申报
  符合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报函,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局择优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定办法》,对辖区内申报城市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六个一票否决条件”和申报城市知识产权整体状况。对于截至2011年底示范创建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还要对其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有关验收工作要求将另文通知。
  在上述审核工作完成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进行排序,在国家局下达的推荐名额数量内,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国家局集中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城市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的基础上,确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各城市申报工作应于2月2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3月2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3月中旬启动,4月上旬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各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进行申报,并严格按照国家局下达的推荐名额数量进行推荐。
  (二)各省知识产权局要对各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请各省知识产权局于3月2日前,将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城市人民政府申报函、城市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件和书面材料,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逾期不予受理。
  注: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名额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申报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张立 姜伟
  电 话:010-62083615 62083585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guanlisizhc@126.com

  附件1
  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名单

  工作示范市(45个):四川成都、湖北武汉、湖北宜昌、吉林长春、山东济南、广东广州、河南洛阳、湖南长沙、湖南湘潭、江西南昌、浙江杭州、河北石家庄、辽宁沈阳、河南郑州、甘肃兰州、浙江金华、山东青岛、山东东营、福建福州、江苏泰州、辽宁大连、云南昆明、贵州贵阳、山东潍坊、湖南株洲、黑龙江哈尔滨、安徽合肥、福建厦门、江苏苏州、山西太原、江苏常州、浙江宁波、浙江温州、广东佛山、江苏南京、江苏镇江、安徽芜湖、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山东淄博、山东烟台、江苏无锡、广东汕头、新疆乌鲁木齐、四川德阳。
  示范创建(12个):广东深圳、陕西西安、浙江台州、江苏南通、河南南阳、安徽铜陵、湖北黄石、山东泰安、山东济宁、河南新乡、陕西宝鸡、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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