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撤销华电国际邹县电厂“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通报
(安监总厅政法〔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011年,华电国际邹县电厂经华电国际申报并获得了“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2012年4月22日,该电厂因管理不善,在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为此山东电监会已撤销其“全省电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撤销华电国际邹县电厂“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并委托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6月10日前摘牌收回。为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抓好创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暨安全文化建设现场会精神,按照《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的相关要求,完善制度,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规范管理。安全文化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行为养成,各企业要加强安全文化日常化建设,推进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切实避免“重申报、轻建设”、一劳永逸的错误倾向,既要大力培育树立先进的安全理念,更要注重落实和完善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确保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严格标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今后“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统一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不再单独申报。要完善创建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凡未取得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其中煤矿须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不得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