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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同时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在所注册域名的有效期内保留上述书面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EDU.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MIL.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政务.CN”、“.公益.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转让申请表、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变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投诉已注册域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投诉进行调查,投诉成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投诉不成立的,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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