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秦希燕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议案(第334号);
53、秦希燕等33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完善危险驾驶罪,保障校车运营安全的议案(第335号);
54、王月娥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议案(第350号);
55、高明芹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议案(第358号);
56、俞学文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打击贪污受贿的议案(第395号);
57、殷秀梅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401号);
58、迟夙生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402号);
59、沈光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议案(第420号);
60、贾春梅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以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犯罪的刑法适用的议案(第427号);
61、朱勇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完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处理轻刑化问题的议案(第442号);
62、刘丽涛等30名代表: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的议案(第455号);
63、徐景龙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第61号);
64、徐安等35名代表: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立法议案(第458号);
65、张全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第9号);
66、张少康等3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50号);
67、唐祖宣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145号);
68、李明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部分条款的议案 (第163号);
69、陈秀榕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的议案 (第164号);
70、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23号);
71、迟夙生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29号);
72、刘庆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35号);
73、金颖颖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270号);
74、张立勇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议案 (第285号);
75、秦希燕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一百零二、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四条,遏制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议案(第336号);
76、王明雯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419号);
77、贾春梅等31名代表: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修改的议案(第425号);
78、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222号);
79、刘卫星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协助执行法的议案(第283号);
80、高晓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165号);
81、柳树林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226号);
82、陈万志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281号);
83、王法亮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378号);
84、贾春梅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426号);
85、王法亮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377号);
86、齐奇等30名代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财政等部门进行国家赔偿法联合执法检查的议案(第137号);
87、沈光明等30名代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财政等部门进行国家赔偿法联合执法检查的议案(第 417号);
88、王利明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的议案(第176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74件:
1、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第196号);
2、蔡奇等31名代表:关于加快出台殡葬法的议案(第247号);
3、徐景龙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第38号);
4、王茜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法的议案(第123号);
5、王利明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第175号);
6、郑功成等31名代表:关于加快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第233号);
7、刘卫星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法的议案(第301号);
8、王晶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第275号);
9、王法亮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第360号);
10、周洪宇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第341号);
11、巴福荣等34名代表:关于制定儿童福利立法的议案(第318号);
12、袁敬华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第359号);
13、金硕仁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国家机关机构、人员、编制法的议案(第308号);
14、刘学云等33名代表:关于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护工作的议案 (第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