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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9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1997年7月3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6年中央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1997年7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我向大会报告了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现在1996年中央决算已经汇编完成,并经过了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我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提出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1996年,中央财政总收入4264.95亿元,比预算增加83.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比上年增长10.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661.0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03.8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中央财政总支出4873.79亿元,比预算增加7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1.6%,比上年增长7.6%。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支出2151.27亿元,完成预算的97%;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722.5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6%。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608.84亿元,比预算确定的614.42亿元减少5.58亿元。
  上述中央决算收支与我向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比较,财政总收入增加了12.69亿元,财政总支出增加了11.53亿元,财政赤字减少了1.16亿元。
  1996年中央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中央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4308.3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5%。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一)中央本级经常性收入3704.44亿元,完成预算的102.9%,其中,各项税收3457.7亿元,完成预算的99.1%。(二)地方上解收入603.8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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