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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1年6月3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交的《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按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中央决算编制工作,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为更好地实现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

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2001年6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6日,我受国务院委托,曾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了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现在,2000年中央决算已经汇编完成。受国务院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提出2000年中央决算报告,请予审查。
  200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在此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情况都比较好。汇总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全国财政收入13395.23亿元,完成预算的108.6%;全国财政支出15868.8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8%。全国财政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2473.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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