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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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