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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刷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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