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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所的编制标准,以各省1994年的工商企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乡镇个数及1995年的税收额(指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地方工商税收数)等指标为依据,采用分档计算的方法,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同时兼顾各地现有在职人数多少不等的实际状况,进行适当平衡调整,确定各省地税所的人员编制(具体分配数见附表二,略)。
  四、核编的方法。 国税系统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其中,省国税局机关的编制,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副省级城市国税局的编制,由所在省国税局提出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下达;地、市以下国税局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核定下达。
  地税所的编制,由各省编委办公室会同地方税务局进行合理分配,具体下达。
  国税、地税机关尚未完全分设的地方,编制暂不下达。由国税机构代征全部地方税的地方,其他税所的编制相应划入国税系统。
  预留的国税系统和地税所机动编制人数,主要作为核编后调剂使用,视情况需要下达。
  五、实行公务员管理。 这次核编后,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现有税务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对现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逐步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能过渡或录用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今后,需要补充公务员的,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通过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六、调整税务所的设置。 国税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域设置,地税所也应按经济区域设置。除一些经济发达、税收额多、规模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外,经济不发达、税收不多的乡镇,特别是三类乡镇,不应每个乡镇都设机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现设地税所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可充分依托当地乡镇财政所,实行合署办公。
  七、明确农业税征管职能的归属。 农业五税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职能应逐步划转到地方税务局,实行统一管理。在实施步骤上,可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协商确定。这项职能划转到地税所后,原在乡镇机关的农税人员及编制划转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编制部门协商确定,报中央编委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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