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6〕10号)
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编的标准。 国税系统的编制标准,以各省1993年的税收收入、企业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乡镇个数等6项主要指标为依据,按权值系数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同时兼顾各地人员分布不均的现实状况,进行平衡调整,适当增减,确定各省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总数(具体分配数见附表一,略)。为加强征管力量,机关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5%,征收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5%。省国税局机关管理人员分三种情况配备:经济发达、税额大的局,编制配备130-150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局,编制配备110-130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局,编制配备90-110人。副省级市国税局一般配备80-100人,地级市国税局一般配备为40-60人,县级国税局一般不超过30人。国税所的编制根据各地税收征管任务、所辖乡镇数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