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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航摄作业飞行300小时以上,航摄仪操作达到航摄教员水平,并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重大生产项目,重要专用设备的开发(或重大改装)项目,重大航空特殊抢险救灾项目;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二级以上或为主承担三次以上农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中的二项以上作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的处理方案(或改进措施)得到采纳。
  ③曾组织完成规模较大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一次一个地区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不少于300小时,中小比例尺航空摄影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公里、大比例尺的不少于300平方公里,航空物探不少于5万测线公里)二项以上,并独立完成技术设施和技术报告。
  ④曾主持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或重大改装),并具有参加总体方案设计、性能测试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⑤曾为主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主持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⑥航摄作业飞行400小时以上,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并具有检查航摄教员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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