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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③从事航行情报的人员:能熟练提供飞行前的航行情报服务,向国内外机组作口头讲解,熟练地处理各类航行情报资料。
  ④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⑤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日均保证201架次以上、51-200架次、50架次以下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独立正确实施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分别在二年、三年、四年以上。
  ②曾独立或为主正确实施航空器飞行中特殊情况下的管制服务二次以上。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二项以上或空域开发、航路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一般机场的进近程序、复飞程序、起飞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等待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并得到采纳。
  ⑤曾作为技术骨干制定(或审核)机场分析或航线分析项目二项以上,并至少有一项得到采纳。
  ⑥曾独立正确完成本岗位所承担机型有复杂气象和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⑦曾承担长期性航行资料的编辑和修订工作;或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图;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航行情报服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一项以上,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管制工作业务技术熟练,独立实施过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⑤制定(或审定)不少于四个机场完整的非精密仪表飞行程序;或不少于二个的精密进近仪表飞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⑥完成不少于四个机场的机场分析(审定)或五条主要航线的航线分析(审定),并付诸实施。
  ⑦完成不少于二个机场建设项目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方面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其中至少一项付诸实施。
  ⑧完成各种航图、航行资料的编辑出版或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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