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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发〔1996〕38号)


  现将《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4月9日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工程各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民用航空工程包括:
  航空器维修与适航、航行、通用航空三个专业。
  五、适用范围
  (一)航空器维修与适航
  1、从事民事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2、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3、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航行
  1、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
  2、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三)通用航空
  1、从事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2、从事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研制、检测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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