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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1.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量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mm为合格。

第六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七章 锅炉房

  一、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时,每台锅炉的额定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八章 检验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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