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劳部发[199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第一章 总则
一、《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 材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