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劳动鉴定机构,并配备合适的人员。贯彻落实《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大力推进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到年底争取在2000个县(市)实行统筹,覆盖面达到70%以上。工伤保险要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减少职业危害紧密结合,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
5.生育保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认真抓好《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35个大中城市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继续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努力使覆盖面年底扩大到1000个市(县)、2000万职工。
6.切实稳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
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要求,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级劳动部门要克尽职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五、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工作
以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为目标,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力度。重点是在非国有企业全面贯彻实施
劳动法,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达到70%,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60%。
1.全面建立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新的劳动用人机制有效运行。重点是推进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检查和通报调度。积极引导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新的劳动用人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2.积极稳妥地在非国有企业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点是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要结合本地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展情况,抓紧建立或确定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探索建立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