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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劳动部负责实施这一制度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
  地方各级劳动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加强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同时,支持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二)落实资金
  所需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筹措。
  1.各级政府应增加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也可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
  2.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
  3.可根据实际条件,向用人单位收取用人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
  5.其他经费来源。
  (三)政策扶持
  1.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确属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以及在用人单位试工者,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应奖励。
  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还可报考高等职业学校。
  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对劳动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开办的承担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任务的实习基地,应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享受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减免税政策。
  开办实习基地所需的资金、场地、能源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解决。
  3.对非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机构,按要求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劳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监督检查
  1.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工商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关的培训,待取得相应证书后,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2.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随意缩减学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劳动、教育部门应要求其补齐所差的年限和内容,要保证培训时间、培训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3.对招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单位内实行“双轨制”(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在本单位实习或以师带徒)。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推荐相关人员就业时,要注意把好关,积极指导他们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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